中新網南京3月14日電 (盧輝)2013年5月30日,南京一名12歲的男童樂樂(化名)在上學路上,被人潑了硫酸,導致二級傷殘,凶手就是孩子媽媽的男友蔡士林。14日下午,南京中院公開宣判此案新竹房屋,判被告蔡士林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。
  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、博士生導師,江蘇省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孫國祥表示,蔡士林利用硫酸傷害一個無辜的未成年人,手段極其殘忍,情節極其惡劣,造成的後果也極其嚴重,屬於典型室內設計的以殘忍手段傷害他人的身體。
  “人們對犯罪感到震驚、對無辜的受害人痛惜的同時,也期盼法庭能給予被告人最嚴厲的記憶體懲罰。”孫國祥說。
  孫國祥表示,根據中國刑法規定,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,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。也就是說,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造usb成嚴重殘疾的故意傷害罪量刑,在法定刑幅度內仍有多種選擇,具體到個案如何量刑,是否應當適用極刑(死刑),需要根據罪前、罪後和從重、從輕等各種量刑情節綜合考量。
  “應當肯定,本案具有諸多從重量刑情節。”孫國祥稱,被告人在報複動機的驅使下,有預謀地作案,作案手段殘忍,且針對的侵害對象是年僅11歲完全無辜的未成年人,犯罪實際ssd固態硬碟比較造成的後果十分嚴重,據此,被告人行為不但客觀上屬於“手段極其殘忍、後果特別嚴重”,而且主觀上的罪責也非常重,符合刑法規定的死刑適用條件,可以判處死刑。
  “但是,具體是否適用死刑,還需要看有無其他從輕量刑的情節。”孫國祥說,從本案的情況看,被告人也有法定和酌定從輕量刑情節:一是被告人犯罪後,能夠投案自首,這是法定的從輕量刑情節,一般情況下,可以從輕處罰。根據相關司法解釋,對於可以判處死刑的案件,如果被告人具有“可以”從輕處罰的法定情節,原則上應當從寬處理,即不判處死刑或者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。
  二是本案屬於戀愛糾紛這一民間矛盾引發的刑事案件,此類案件,一般摻雜感情及經濟糾葛,不同於其他嚴重暴力犯罪,從最高人民法院的頒佈指導案例來看,在量刑時也一般留有餘地。
  三是本案被告人的親屬為使被告人得到從寬處理,積極籌資賠償經濟損失,使本案的附帶民事訴訟得以調解處理。由於被告人蔡士林本人已無賠償能力,而被害人後繼治療、整容費用巨大,如何保障被害人今後有一個基本的治療基礎。在合議庭的協調下,被告人親屬願意積極賠償被害人後續醫葯費,這對被害人今後的生活和治療意義十分重大。應該說,被害人的親屬本沒有法定的賠償義務,他們積極賠償當然也有為被告人獲得從寬處理(特別是不判被告人死刑)的功利目的,為了被害人這一現實利益,法院在量刑時需要也應當考慮這一情節。
  “由此,我認為,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蔡士林的無期徒刑判決是合適的,充分考慮了本案的各種量刑情節和各方面的因素。”孫國祥認為判決既嚴懲了傷害無辜特別是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,又考慮到被告人所具有的從寬量刑情節。判決效果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,案件的處理,最大程度地體現了受害的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。(完)  (原標題:專家談南京潑硫酸傷童案判決:寬嚴相濟罰當其罪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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